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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价格权重及评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采发[2015]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3-16
实施时间: 2015-3-16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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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评审管理,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价格权重及评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比重
  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从2007年至今,为解决采购人反映的政府采购高价采购问题,我省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价格比重确定为60%和30%。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从节资防腐向实现“物有所值”转变。同时采购人反映没有弹性的价格区间,不满足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专用仪器设备的采购需要。为了实现政府采购的“物有所值”目标,满足项目采购的实际,我省在《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将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价格比重进行调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货物类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省政府采购中心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通用类项目的招标采购要相对明确项目评审的价格比重。
  二、公开项目的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
  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三、强化对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客观、公正、审慎地组织评审工作,加强对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不得非法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活动。要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馈。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四、严格项目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有如下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活动相关各方违法违规违纪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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