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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3-4-15
实施时间: 2013-5-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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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行为,维护缴款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嘉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本级〔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其他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是指政府依据国家、地方相关政策规定给予缴款义务人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缓缴是指延期缴纳应缴的政府非税收入;减缴是指减少缴纳一定数额的政府非税收入;免缴是指免除缴纳某一项目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缓减免政府非税收入。
  第五条 缓减免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缓减免政府性基金的,须经国务院、财政部或其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或授权审批缓减免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涉及上下级分成项目中属上级收入部分,未经上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同意,不得缓减免。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由市政府委托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
  第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执收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的审核、报批等管理工作。实行市本级集中统一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核、报批等,按市级收入缓减免相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 缴款义务人申请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时,应向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嘉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缓减免审批表》),并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依据及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缓减免政府非税收入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缓减免申请,填写《缓减免审批表》,并附相关文件依据;
  (二)执收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缓减免手续,并在《缓减免审批表》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申请材料,每月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外,缴款义务人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确有困难或企业经营亏损等情况要求缓减免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缓减免申请,填写《缓减免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
  (二)执收单位自收到相关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项目、标准、金额及缓减免的合法性、合理性等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缓减免条件的,直接回复缴款义务人并退回申请材料;拟同意缓减免的,在《缓减免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三)财政部门自收到相关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缓减免政府非税收入的级次、可减免额度及缓减免的合法性、合理性等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缓减免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执收单位;符合缓减免条件的,市、区财政部门在《缓减免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申请材料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需办理缓减免的,被委托单位受理缓减免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送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缓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其缓缴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依法批准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的项目,发生转让、出租、出借使用权以及经批准改变用途或性质的,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已减免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收部门应按月将缓减免汇总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应分别设立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台账,详细登记缓减免的申请对象、项目、金额、时限、批准时间等事项,定期对账,并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在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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