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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税字[2008]1008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13
实施时间: 2008-8-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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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地、市财政局、国税局:
  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5月12日经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批准(人资综合[2008]33号)成立,是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开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资产及经营范围是将黄开发公司在青海省境内的龙羊峡发电分公司、李家峡发电分公司、公伯峡发电分公司、拉西瓦发电分公司、格尔木发电分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新能源分公司、鑫业分公司、培训服务中心、新闻中心、集控中心、档案中心及机关本部等单位的资产和负债整体划转到新设立的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业务主要负责黄开发公司在青海境内的项目开发、建设和资产经营管理。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52号)规定“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2004年1月1日起新增的发电机组所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的政策。”对此,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水电产品应继续延用原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即执行新增的发电机组所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鉴于青海黄河水电公司是将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青海境内的龙羊峡发电公司、李家峡发电公司及公伯峡发电公司等8家分公司及机关本部整体资产与业务进行整合而成的。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青国税发[2006]10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8]43号)的有关规定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办理企业所得税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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