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教育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2-13
实施时间: 2015-2-13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5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精神,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有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本补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
  2015年2月1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 豫人社函[2023] 2023/8/28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教育 浙人社发[2024] 2024/8/7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 苏财税[2023]23 2023/1/1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 国家税务总局财 2017/1/1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 渝财规[2021]8号 2021/12/31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 苏人社发[2023] 2023/9/8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财税[2017]49号 2017/1/1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1/1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 渝人社[2024]39 2024/9/2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 津财规[2023]3号 20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