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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税[2014]151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2-15
实施时间: 2015-2-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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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基金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精神,我们从基金会的公益性、救济性以及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用于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即教育、民政、救灾、扶贫等公益事业)等方面,对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了审查和认定。以下基金会符合有关规定,2014年度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具体名单如下:
  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
  海南南学怀瑾文化基金会
  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2014年度通过上述社会团体、基金会用于公益性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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