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15]3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5-2-16
实施时间: 2015-2-16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73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市政、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金融局、交通建设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切实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充分考虑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以及合理盈利因素,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二、各地要按照国家制定的“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目标任务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
  三、各设区市价格、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城市工作情况的检查督导,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和住建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解缴返还使用有关 渝财建[2007]40 2007/10/23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苏价工字[2013] 2013/8/1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价联[2015]19 2015/4/1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青价费[2015]30 2015/9/1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湖州市区非居民生活用户污水处理费 浙价资[2011]33 2011/10/18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 济政办发[2007] 2007/6/12
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 2015/1/21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水务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 琼财非税[2015] 2015/4/17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 黑价行[2013]27 201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