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2-27
实施时间: 2015-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63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宿州、六安市城管局,铜陵市水务局: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通过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二、污水处理费征缴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同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库时,列《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3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2目“城市污水处理费”。
  资金安排使用时,列《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类“节能环保支出”03款“污染防治”02项“水体”。
  三、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最低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皖政[2008]84号)精神,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具体收费标准和各种用水之间的差价比例,由各级价格、财政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为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向同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排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排水)计划。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有关取水(排水)资料。
  五、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和本通知为准。《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拟提请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或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 冀价经费[2008] 2008/7/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 浙财建[2012]22 2012/9/1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缓缴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 粤发改价格函[2 2022/10/1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苏价工字[2013] 2013/8/1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湖州市区非居民生活用户污水处理费 浙价资[2011]33 2011/10/18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4年第二批污水处理费专项补助资 晋财建[2004]33 2004/10/21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 晋价商字[2015] 2015/4/2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 苏财综[2015]24 2015/3/2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水务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 琼财非税[2015] 2015/4/17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 青财综字[2015] 2015/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