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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采[2015]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2-16
实施时间: 2015-2-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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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
  《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9]16号)经评估后需继续实施,现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关于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时间和内容第(四)项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二、第四条关于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期限修改为: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但依法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六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9]16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止。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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