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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2015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2015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5-2-26
实施时间: 2015-2-26
法规类型: 上市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26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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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创业板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2月26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本所2013年1月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深证上[2013]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深证上[2013]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2015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2月26日

相关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2015年修订).pdf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2015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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