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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金[2013]229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2-26
实施时间: 2013-12-26
法规类型: 其他财务法规 可转换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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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直属各金融企业:
  为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3〕11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治区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进行决策,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相关申请材料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地方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进行决策,由盟市财政部门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相关申请材料由盟市财政部门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二、各国有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须履行审核手续的,相关申请材料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20个工作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履行备案手续的,应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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