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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医改办关于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皖价医[2015]2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2-8
实施时间: 2015-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7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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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自2015年4月1日起,全省所有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现就深化全省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全面取消以药补医,理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
  改革补偿机制,取消以药补医,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制和机制,缓解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利用价格机制,引导患者合理分流,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顺利开展。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城市公立医院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除外,下同)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合理降低高值医用耗材、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手术、治疗、诊察、护理及部分中医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超声检查价格,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运行补偿机制。
  (二)同步推进,分类指导。全省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同步实施,不同等级医院、不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价格保持合理差价。
  (三)统筹协调,配套实施。医药价格改革与医保支付方式、财政保障机制、医院运行机制、医疗服务体系、监管机制等改革协调实施,保持公立医院次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水平相对稳定,总体上不增加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三、主要内容
  (一)取消药品加成。全省公立医院药品按照省级药品集中采购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销售,无采购限价的药品按照备案采购价销售。取消15%的药品加成率。
  (二)降低医用设备检查价格。省属医院CT、磁共振、超声检查价格在现行基础上降低10%(具体价格见附件1)。
  (三)提高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和中医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省属医院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和中医项目等价格(具体价格见附件1和附件2)。
  (四)完善诊察费项目价格。城市公立医院设立普通、专家(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和知名专家(享受国务院津贴、省政府津贴,江淮名医,省学术带头人,省名中医)门诊诊察费。诊察费设西医诊察费和中医辨证论治,挂号费、病历纳入诊察费。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保留方便门诊(具体价格见附件2)。
  (五)实行分级定价。对不同级别医院实行分级定价,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应保持10%-20%的差价。
  (六)下放管理权限。市属及以下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由省级管理下放到市级管理。市属及以下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可参照省属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执行,其医疗服务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人社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不高于省级价格水平及时核定。
  (七)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八)对精神类、传染类等专科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同级财政部门适当增加补助,以保障正常运转。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期望值和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增强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部门沟通配合,密切协作,增强工作合力。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操作性强的改革方案,稳妥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同时,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医院收入的药占比、材占比等,减轻患者医药费用的不合理负担。
  (二)跟踪评估,动态调整。做好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政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到底数清、政策准、趋势明。根据成本变化情况,建立充分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差比价关系。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药价格改革的意义和主要措施,解读医药价格改革政策,回应社会各界关切,使医药价格改革各项政策深入基层、深入人心,取得社会理解、配合和支持,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
  1.省属三级医院手术费、治疗费、磁共振、CT、超声价格调整幅度表
  2.省属三级医院诊察费、护理费、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015年2月8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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