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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地方公用机组电价管理促进节能环保改造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格[2014]4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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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青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供电公司: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地方公用机组电价管理促进节能环保改造的意见》(鲁价格一发〔2014〕1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发电企业名称、机组容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报市物价局,经审核后,再上报省物价局重新确认上网电价。
  二、青岛供电公司要严格按照电价批复文件中企业名称、机组编号、发电机容量与上网电价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并于每年1月25日前将上一年度地方公用机组电价执行情况报市物价局。
  三、各区、市物价局,青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要切实落实地方公用机组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制度,于每年1月25日前上报各自管辖的地方公用机组核实情况表和地方公用机组年度情况表(见附件1和附件2)。地方公用机组上网电价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联 系 人:贺芳
  联系电话:85911409
  邮 箱:jiage861@
  附件:1.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地方公用机组电价管理促进节能环保改造的意见 格45号.pdf
  2. 地方公用机组核实情况表 青价格[2014]45号(附件2、3).doc
  3. 地方公用机组年度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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