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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5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发文文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22
实施时间: 2014-12-22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5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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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2011]150号)规定,现将我市征收2015年度车船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时间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2015年度车辆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滞纳金从次年1月1日起计算。
  二、车船的申报纳税地点
  (一)单位车辆
  纳税人应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二)私人车辆
  对私人车辆实行同城通办,纳税人可通过地税机关提供的多种方式申报缴纳车船税:
  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区(市)地税局及其下属分局、税务所。
  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船税代征点、广州市邮政局车船税代征点、开通车船税代征业务的街镇“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站”(或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的车船税代征点。
  3.“好易”电子自助终端、广州地税自助办税终端、广州地税网站。
  4.新购置车辆或办理变更申报车辆,应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区(市)地税局及其下属分局、税务所,或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船税代征点、广州市邮政局车船税代征点办理。
  上述地点具体地址见本通告所附《广州市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地址和联系电话》(附件1)、《广州市私人车辆代征点地址和联系电话》(附件2)。
  (三)船舶
  1.在海事部门登记且船籍港为广州的船舶,应到广州海事局船舶车船税代征点办理。
  2.其他船舶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上述地点具体地址见本通告所附《广州市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地址和联系电话》、《广州海事局船舶车船税代征点地址和联系电话》(附件3)。
  三、车船税的减免税以及其他涉税业务仍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4年度车船税的通告》(穗地税发[2013]147号)规定执行。
  附件:1. 广州市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地址和联系电话
  2.广州市私人车辆代征点地址和联系电话
  3.广州海事局船舶车船税代征点地址和联系电话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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