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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扣缴办法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行[2013]1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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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8号)文件精神,自2013年起,我市党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部门代扣。为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时、足额拨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扣缴范围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与市本级财政有预算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和全额事业单位。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均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
  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按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扣缴程序和办法
  (一)各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的4月底前,携带单位职工花名册、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书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资料,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年审手续。
  (二)每年5月15日前,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各单位年审情况,对按时参加年审的单位,确定各单位年审的残疾人职工数和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对未参加年审的单位,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定缴纳金额。各单位应在每年5月20日前对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确认的数额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反馈复核意见。
  (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在每年6月10日前,将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扣数额提供给市财政局;市级各单位在上报第三季度公用经费用款计划时将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直接支付方式一并上报。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缴划拨程序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在6月5日前向相关单位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实行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根据“非税收入缴款书”金额,开具单位直接支付令,附“非税收入缴款书”送代理服务银行。代理银行通过“青岛市非税收入征管系统”上缴市财政专户。
  非青岛市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残疾人保障金按原渠道上缴。
  (五)市财政局对第三季公用经费用款计划中未上报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给予催缴。
  (六)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市残联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社会保障缴费
  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
  四、残疾人保障金的征缴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资料履行代扣职责。财政部门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各单位当年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列支。
  (二)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残疾保障金的资料审核工作,包括用人单位上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和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的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核定、汇总上报年审情况等工作。
  (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在每年按比例就业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少缴未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权督促其改正,并核算少扣未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由市财政局在扣缴下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予以追缴。用人单位对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的要求规范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市残联批准后办理减缓缴费手续。
  五、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市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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