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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2]88号文件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14]8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7-30
实施时间: 2014-1-1
失效时间: 2016-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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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全区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有关规定,决定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2]88号)第六条第(三十一)项修改为“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其中地方分享部分”。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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