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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综[2014]11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2-10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6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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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促进养老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40号)的规定,现就减免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异地绿化费。
  (三)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使用费。
  三、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四、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同时要对本地、本部门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违规设立的各类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减免相关收费和违规设立收费项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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