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上市公司 > 上市信息披露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直通披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4-12-12
实施时间: 2014-12-12
法规类型: 上市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4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直通披露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拟披露不需要行政许可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应当采取直通披露的方式,披露后公司股票继续停牌不超过10个交易日。如直通披露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处于交易状态,公司应向本所申请其股票停牌。
  公司未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直接披露不需要行政许可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上市公司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准则第26号》)编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报告书。对于未按《准则第26号》编制或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本所可发函要求公司说明。上市公司补充、修订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报告书的,应发出《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报告书的修订说明公告》,并在该公告中完整披露本所问询函件。为进一步提高监管与服务工作的质量、效率和透明度,本所将在官方网站的“监管公开”栏目公开上述函件。
  三、上市公司拟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以及收购报告书的,应当采取直通披露的方式。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披露涉及参数录入等业务操作,按本所信息披露直通车的业务原则,仍维持事前审核。
  四、本通知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报告书披露后继续停牌不超过10个交易日的安排,执行至2015年5月23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12月1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川办函[2016]81 2016/5/25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 川府发[2025]11 2025/4/16
关于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 上证函[2021]16 2021/9/28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20/3/31
湖南省财政厅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行政许可事项 2008/5/22
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1055号[财税金融 2025/5/16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上市公 粤注协[2026]29 2026/1/27
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3/9/27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21/11/15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 上证发[2016]48 2016/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