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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参加2014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1-26
实施时间: 2015-1-26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9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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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现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确保对高新技术企业中涉密和敏感类企业的信息不因为审计环节而被泄漏,根据专项审计的审计对象不同,将专项审计工作分为普通高新技术企业、敏感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涉密高新技术企业(军工企业)三类,其中,具体如下:
  一、参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的基本条件(普通企业):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二、参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上市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的基本条件(敏感企业):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以及2012年1月的修订意见,承担高新技术企业中上市企业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除须符合本通知第一项条一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财会〔2007〕6号规定的条件,且在财政部、证监会正式公布的名录中。
  三、参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涉军工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的基本条件(涉密企业):
  除具备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根据《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工安密[2011]356号),从事高新技术企业中军工企业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须满足《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
  对于满足以上条件之一,拟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请提交以下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在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2014年全年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社保名单(加盖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公章)。
  上述资料请于2015年2月6日前提交到市财政委科技工贸和金融处1014室。联系人:邓慧,联系电话:83938740。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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