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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确认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11]9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12-9
实施时间: 2011-1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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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单位(名单附后)具有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附件:具有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名单
  省 财 政 厅 省 国 税 局
  省 地 税 局 省 民 政 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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