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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12-31
实施时间: 2015-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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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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