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延长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补偿标准执行期限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服函[2015]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5
实施时间: 2015-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7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高速集团关于延长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补偿标准执行期限的请示》(皖高路安[2014]29号)、《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关于延长执行现行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补偿标准的函》(皖交投函[2014]104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当前形势变化,我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补偿收费政策需要补充完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也需重新核定。在新的规定出台前,《省物价局关于修订安徽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补偿标准的函》(皖价服[2013]11号)执行期限暂续延3个月。近期,我局将开展相关调研和成本调查工作,请你公司支持配合。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1月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 辽价发[2010]79 2010/8/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营业税 赣地税函[2006] 2006/9/13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纳 豫地税函[2003] 2003/9/3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 闽价费[2011]46 2012/1/1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东营市征 鲁价费发[2014] 2014/6/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高速公路通行费预收业务有关税 京地税营[2009] 2009/12/23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惠等高速公路车辆通 粤费[2012]6号 2012/8/22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销 闽国税函[2007] 2007/12/28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收费标准问 粤价[2010]301号 2010/12/29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 粤价[2012]22号 201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