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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14]73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31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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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需要,现将使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5年1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4年12月1日后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矿产品资源税时,须使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在申报缴纳其他矿产品资源税时,仍使用我省现行的《地方各税(基金、费)综合申报表》。
  附件: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1日

相关附件:
附件:资源税纳税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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