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4]15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30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5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民防办、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本市贯彻落实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本市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和民防工程建设费。
  二、本市对养老机构提供服务减免超计划加价水费,其中: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收取。
  三、在筹建、设立、变更的不同阶段,本市养老机构可凭市与区县民政部门核发的养老机构筹建阶段证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上海市福利机构执业证照、准予变更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等证照,医疗机构可凭市与区县卫生部门核发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照,向有关收费执收单位申请免缴或减半缴纳上述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文件规定,及时落实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有关政策,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4年12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等 浙财综[2014]73 2015/1/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闽财税[2003]31 2003/6/1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 京发改[2009]13 2009/6/26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 穗人社规字[201 2018/10/1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部分重点医疗机构纳税人开展税 2013/3/8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 浙财综[2010]66 2010/6/12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暂行 鲁价格发[2011] 2012/1/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 粤价函[2011]99 0001/1/1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104号 2012/1/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减免养老和 201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