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参与发展城市夜经济的商贸企业用电价格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发改价格[2010]193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12-28
实施时间: 2010-12-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8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发改委(局)、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夜经济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03号)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将我省参与城市夜经济且具备相关条件的商贸企业纳入暂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暂缓执行峰谷电价的通知》(冀价管字〔2007〕102号)所列企业范围基础上,再将参与城市夜经济、2010年7月底在册且能单独计收电费、具有相当规模的大型商场、超市和重点餐饮企业,纳入暂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附件所列商贸企业中个别尚未实现供电企业对其直接抄表计量的企业,待户表改造、办理单独立户等事宜且具备直接抄表计量后,按本通知规定对其暂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三、附件所列商贸企业要按照冀政〔2010〕103号文件中“夜经济是城市服务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从当日20点至次日凌晨2点所发生的服务业方面的经济活动”的有关规定,延长营业时间,引导消费者参与城市夜经济活动。
  附件:河北省暂缓执行峰谷电价的重点商业(餐饮)企业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来安龙头港和 皖价商函[2011] 2011/2/24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白沙南伟水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2] 2012/1/19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高华东电网电 闽价电[2008]31 2008/7/1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 辽价发[2014]64 2014/12/18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 鄂价环资[2013] 2013/1/16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淘汰类水泥熟料企业生产线实施差别电 陕价商函[2014] 2014/10/16
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 2016/1/1
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17]29 2017/4/18
黑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 黑价格[2013]27 2013/9/24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我省第三批 粤价[2012]20号 20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