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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中直机关招录公务员、省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等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行费[2013]4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9-16
实施时间: 2013-9-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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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设立中直机关招录公务员、省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项目的函》(冀人社函[2013]88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中直机关招录公务员、省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等考试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冀财综[2013]50号)规定,现将有关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报名费:每人10元。
  二、考务费:每人每科45元。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取的收费收入要足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后你厅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申报收费标准。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9]30号、冀价行费函(2006)10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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