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中直机关招录公务员、省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等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行费[2013]4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9-16
实施时间: 2013-9-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9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设立中直机关招录公务员、省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项目的函》(冀人社函[2013]88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中直机关招录公务员、省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等考试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冀财综[2013]50号)规定,现将有关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报名费:每人10元。
  二、考务费:每人每科45元。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取的收费收入要足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后你厅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申报收费标准。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9]30号、冀价行费函(2006)10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 黑价联[2015]80 2016/1/1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鄂价费[2015]13 2015/10/8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土地估价师资格考 闽价房[2009]20 2009/5/20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高校小语种等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8] 2008/9/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执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财综[2011]30 2011/4/6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专科起点升本科入学考试收 鲁价费函[2016] 2016/11/15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辽价函[2007]41 2007/3/30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黑价联[2014]34 2014/5/1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9] 2009/2/12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 闽价费[2014]18 2014/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