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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14]6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5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581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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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防办: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减免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
  (三)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各市、县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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