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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盘锦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2011]28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20
实施时间: 2011-12-20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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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盘锦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的请示》(盘政〔2011〕210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工矿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年税额最高为12元。因此,你市兴隆台区的红村、于楼、欢喜岭、高升、曙光、友谊、新生、平安等工矿区的税额标准,应按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执行。除此之外,同意你市确定的其他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特此批复。
  附件:关于调整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的请示(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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