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14]1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6
实施时间: 2014-1-26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81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2013年12月26日,省局原文转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现结合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认定
  (一)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认定,仍以省局转发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下发的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年度建设计划为准。
  (二)自2013年4月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下达市、县(市、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计划(延边州备案)。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认定,以省局转发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全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计划为准。
  (三)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的认定,以省局转发的省农委下发的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计划为准。
  二、关于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契税问题
  (一)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的,凡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且所购房屋为普通住房的,按照免征一处普通住房或免征未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孰优原则征免契税。
  (二)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凡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且所调换房屋为普通住房的,按照免征一处普通住房或免征未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部分孰优原则征免契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 中国银行间市场 2015/8/3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重大项目 京财经二[2016] 2016/8/23
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6]11号 2016/3/25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湘政办发[2015] 2015/10/28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豫政[2014]17号 2014/1/23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六 内税函[2022]19 2022/5/18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 杭政函[2015]98 2015/7/1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内政办发[2016] 2016/4/7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所得税优惠政 闽农综明传[201 2012/3/22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政发[2015]22 2015/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