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吉发改收管函字[2008]10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9-1
实施时间: 2009-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9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收费问题的函》(吉财会函[2007]660号)收悉。依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保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调整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收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费为10元/每人次。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科目每人每科35元,初级电算化收费标准为40元/每科。
  三、考前培训收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以自愿为原则,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统一考试科目和培训大纲,由财政厅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收费标准仍按每生每课时1.20—1.50元执行。
  四、收费前需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组织考试的各项费用支出,并自觉接受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文件下发日起执行,原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省价收字[2006]第6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九年九月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医师实践技 津发改价综[201 2014/6/27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国国际化人才外语考试收 鲁价费函[2016] 2016/4/20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 鲁价费函[2012] 2012/11/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 2017/4/6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 闽价费[2010]43 2011/1/1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省教育厅继续执行招生考试收费标准及有 辽价函[2013]17 2014/1/20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分成政策的 辽财非函[2013] 2013/6/21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6]18 2007/1/1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卫生专业技术人 津发改价综[201 2015/2/15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 皖价费函[2014] 20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