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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深圳市实施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四证合一”登记模式的公告
发文文号: 深市监公告[2014]1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1-28
实施时间: 2014-1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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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为简化商事主体登记手续,缩短办事时限,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现决定:
  自2014年12月1日起,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业务采用“四证合一”登记模式办理。“四证合一”登记模式是指将原来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分别由商事登记部门、组织机构代码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办理的模式,改革为“一表申请、一门受理、一次审核、信息互认、四证同发、档案共享”的登记新模式。申请人只需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四证”申请书,就可以同时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
  “四证合一”登记主要通过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办理,但股东是外地机构、需要提交第三方文件(如前置审批文件、第三方授权书)等无法通过全流程网上办理的特殊情形的,仍需到商事登记部门各办事大厅窗口办理。
  商事主体的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业务仍按原来登记模式由上述四个部门分别办理。
  咨询电话:12315。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公安局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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