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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07]28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7-11
实施时间: 2007-7-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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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厅:
  你厅《福建省交通厅关于重新核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费和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的函》(闽交财函[2007]8号)收悉。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培训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我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收费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规定,对我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施从业资格考试可收取考试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租用社会场地实施考试的,应从规定的考试费中支付场地租赁费即:理论考试每人20元、操作考试每人50元,场地提供者不得再向参加考试人员收取场地费。
  三、考试费含发证费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从业资格证》不得再另行向考试人员收取证书费,但《从业资格证》变更、遗失、损坏,需要换发新证的,可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
  四、上述收费标准从2007年8月1日开始执行,期限3年。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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