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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闽通卡遗失或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08]15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4-17
实施时间: 2008-4-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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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核定高速公路闽通卡遗失或损坏赔偿标准的函》(闽高电征[2008]2号)收悉。关于闽通卡遗失或损坏赔偿收费标准问题,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对因用户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损坏或遗失需补发的闽通卡收费标准,同意暂定每卡最高收费标准为30元,允许下浮,不得上浮。
  本复函自2008年4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至此次招标采购合同规定的供货价格和数量销售结束止,新招标采购的闽通卡由我局根据招标采购的供货价格重新核定需补发的收费标准。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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