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律师执业人员培训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08]27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6-24
实施时间: 2008-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2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司法厅:
  你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请求核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司[2008]函37号)收悉。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培训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7]22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律师执业人员培训考试收费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律师执业人员职前培训考试收费标准680元/人、期,教材资料费136元/人、期,每期培训时间213课时。
  二、培训单位应按规定课时组织培训,培训课时不足的,要按平均课时费相应扣减培训费。培训除收取培训考试费和教材资料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上述收费标准从2008年7月1日开始执行,期限三年。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培训考试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教材资料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 沪财行[2017]45 2017/8/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档案人员岗位资格 闽价费[2013]19 2013/8/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造价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房[2008]37 2008/9/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京国税函[2004] 2004/8/2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闽价费[2008]19 2008/6/1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缴纳2016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费和 云会协[2016]6号 2016/1/25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课时 浙价费[2013]30 2014/1/1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培 闽注会协[2018] 2018/5/30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考前培训收费标准的 哈价函[2010]16 2010/4/19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教师培训费收费标准的 黑价联[2013]28 2013/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