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08]19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5-5
实施时间: 2008-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1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红十字会:
  你会《关于申请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工赈[2008]5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3450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培训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7]229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卫生救护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你会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卫生救护培训可收取培训费,其收费标准为137元/人、期(其中;培训费77元、考试费50元、教材费10元),培训时间14课时。
  二、你会对在校学生、城市居民和农民组织开展的卫生救护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你会开展卫生救护培训,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培训并收费。
  四、上述收费标准从2008年6月1日开始执行,期限三年,至2011年5月30日止。你会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培训,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在实施收费前应认真做好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工作,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八年五月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 黑价联[2014]65 0001/1/1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收费标准的 浙价服[2013]18 2013/7/4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 闽价费[2008]37 2008/9/1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考前培训收费标准的 哈价函[2009]57 2009/6/3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闽价房[2009]24 20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自治区 宁财[综]函[201 2012/4/16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建设工程人员安全技术知识 辽价函[2006]8号 2006/2/15
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 沪财行[2014]35 2014/6/26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律师执业人员培训费的 闽价费[2008]27 2008/7/1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旅游培训机构收 赣财综[2012]10 2012/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