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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08]11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3-29
实施时间: 2008-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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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人函[2008]36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考试成本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核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80元(其中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收费标准每人每科为:客观题12元、主观题18元)。
  二、上述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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