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造价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房[2008]37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9-2
实施时间: 2008-9-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31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建计[2008]2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培训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7]229号)的精神,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培训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对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培训收费标准等问题复函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培训费:每人每科200元(每科培训时间50个学时),课时未达到的应相应扣减收费标准。
  (二)教材资料费:每套150元。
  二、 建设工程造价员培训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培训并收费。
  三、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在实施收费前应认真做好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工作,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上述收费标准从2008年9月20日开始执行,期限三年。
  二○○八年九月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 丽财行[2014]24 2014/10/9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消防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服函[2014] 2014/1/26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闽价费[2008]19 2008/6/1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考前培训收费标准的 哈价函[2010]16 2010/4/19
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 沪财行[2017]45 2017/8/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收入征收营业 辽地税函[2007] 2007/2/12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杭价费[2013]10 2013/6/10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建设工程人员安全技术知识 辽价函[2006]8号 2006/2/15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6]540号 2016/12/27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律师执业人员培训 闽价费[2014]24 201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