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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4]7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0-31
实施时间: 2014-11-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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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 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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