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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13]83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9-2
实施时间: 2013-9-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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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问题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为确保该项政策落到实处,省局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确保优惠政策贯彻落实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准确领会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政策,是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是政府稳定经济增长、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重大举措。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该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使该项优惠政策家喻户晓,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都能及时了解政策,享受优惠。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想方设法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简化手续,优化流程,为小微企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提供便捷的渠道,保障该项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规范大集中征收系统操作
  为及时落实该项优惠政策,省局已对大集中征收系统进行了统一维护,对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按月纳税的单位、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按季纳税的单位的本期应缴营业税,系统自动处理为0。
  (一)对门前申报的纳税人,征收机关要按照大集中统一操作规范,如实将“应税营业额”、“适用税率”等项目完整录入大集中征收系统。
  (二)对通过网报、电话申报、自助终端等渠道申报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辅导,指引纳税人如实、正确填报“应税营业额”“适用税率”等项目相关信息。
  (三)对门前开票的单位纳税人,要做好统计台账,凡月内累计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免征营业税,超过2万元的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同时,要加强对门前开票条件的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门前开票。
  三、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将该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列为日常重点工作事项,加强监督检查。省局把该项工作纳入执法检查和内部审计的重点内容,各市(区)、县局也要参照省局的做法,将该项工作纳入执法检查、内部审计、日常检查加以落实。对因主观原因造成该项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要按照规定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该项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建议。各市(区)局税政部门要在2013年9月30日前,将该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月度情况,包括享受优惠政策单位户数、免征营业税金额等,以邮件或部门便函形式上报省局(税政一处);以后在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各上报一次半年情况。省局将对各市上报情况进行通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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