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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南平市整顿规范供电营业区后相关用电企业执行过渡电价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08]49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12-19
实施时间: 2008-12-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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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建瓯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过渡期电价的请示》(南政价[2008]204号)和《关于要求核定建瓯市水源精密铸钢厂过渡期电价的请示》(南政价[2008]203号)收悉。根据《福建省整顿规范供电营业区和直供电工作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违规供电整顿规范供电营业区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整电[2007]1号)精神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南平市清理违规供电整顿规范供电营业区实施方案的批复》(闽经贸能源[2008]734号)意见,结合南平市供电营业区与直供电清理整顿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建瓯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原华德制剂有限公司)和水源精密铸钢厂转由建瓯市供电公司供电后,其用电价格执行三年过渡电价,过渡期满后执行所在电网大工业目录电价。核定的过渡电价为:丰水期0.29元/千瓦时(单一制)、非丰水期0.39元/千瓦时(两部制)、基本电费不过渡;过渡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丰水期实际月份由你局根据当年水情确认(一年一定),并报我局备案。
  二、南平市涉及整顿规范供电营业区的其它相关用电企业和居民用户应严格执行所在电网相应目录电价。
  三、南平市辖区内的用电企业经有权部门甄别后,若属限制类或淘汰类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应的差别电价政策。
  四、南平市清理整顿后并入电网的水电站应严格按照上网电价管理权限和相关审批程序,上报有权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其上网电价。
  五、请你局做好相关供区整顿后的发、供、用电三方有关电价问题的协调工作。如遇问题,请迳向我局商价处反映。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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