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房[2009]20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5-18
实施时间: 2009-5-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23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重新申报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国土资函[2009]56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8]450号)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核定为每人每科80元(含上缴国土资源部所属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每人每科15元)。
  二、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文件,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从2009年5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房〔2008〕18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省教育厅申请确定“特岗计划”招聘考试 辽价函[2014]10 2014/8/1
关于核定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2]43 2002/3/25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 皖价费函[2014] 2014/1/7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等 闽价费[2007]68 2007/2/27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检测维修 京发改[2012]14 2012/9/27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反向小综合会考报名考试费 辽价函[2005]35 2005/5/13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计算 闽价费[2015]79 2015/4/3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研究生招生与成人 皖价费函[2015] 2015/6/26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鄂价费[2015]13 2015/10/8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 黑价联[2014]4号 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