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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09]36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9-29
实施时间: 2009-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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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公务员局:
  你局《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二级、三级笔译翻译收费标准的函》(闽人函[2009]37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5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省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费收费标准。三级笔译翻译每人500元(其中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每人300元),三级口译翻译每人640元(其中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每人360元)。二级笔译翻译每人560元(其中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每人360元);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710元(其中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每人430元)。
  二、本函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口译)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仍按闽价费[2006]484号文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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