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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0]43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1-24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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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我省考务收费标准的函》(闽知函﹝2010﹞82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5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8〕4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考试成本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核定我省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含3科),分别为:《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代理实务》,每人每科75元,其中上缴国家考务费20 元。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执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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