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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加油IC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2]16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4-18
实施时间: 2012-4-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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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继续执行加油IC卡收费标准的请示》(闽销石油函[2012]36号)收悉。为规范加油IC卡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精神,结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油IC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服〔2011〕57号)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对你公司加油IC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复函如下:
  一、因用户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办加油IC卡或应用户要求增加办理加油IC卡副卡的,每张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12元。
  二、你公司应当及时到我局申办经营服务性收费证,依法做好明码标价及相关宣传解释工作,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复函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两年。今后国家如有统一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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