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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14]3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0-22
实施时间: 2014-10-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03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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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提供邮政服务,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期间分支机构若有变动,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公司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告。
  二、自2014年10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除邮政业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其他具体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商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公司及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22日

相关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公司及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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