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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3]13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4-9
实施时间: 2013-4-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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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标准的函》(闽卫财函[2013]5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核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实务、实践能力2科)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7元(含上交国家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1元)。
  二、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变更手续,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标明价格监督电话12358,接受社会监督。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复函自2013年4月15日起开始执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之前2个月,由你厅按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申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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