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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3]42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10
实施时间: 2013-1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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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申请再次确认部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交财函[2013]17号)和《关于请重新确认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交运[2013]49号)收悉。鉴于我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部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已到期,根据执行期内考试费收支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含考试费和考务费两项,其中理论考试费每人50元,考务费每人8元,实际操作考试费每人100元,考务费每人10元。
  二、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经理人和其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费标准为:理论考试费每人50元,实际操作考试费每人100元。
  三、考试不合格者,第一次补考不收费,第二次补考按考试费的50%收取,第三次及以上补考,按考试费的30%收取。
  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租用社会场地实施考试的,应从规定收取的考试费中支付场地租赁费,即理论考试每人20元、实际操作考试每人50元,场地提供者不得向参考人员收取场地费。
  五、考试费中含发证费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从业资格证》,不得另行收取证书费,但《从业资格证》到期、变更、遗失、损坏,需要申领新证的,可收取工本费每本10元。
  六、以上规定从2013年11月10日开始执行,期限3年。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阳光收费”,主动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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