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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立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监[2014]27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8-21
实施时间: 2014-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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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定点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要求,为加强药品价格监管工作,准确、及时了解市场低价药品实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建立我省低价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报告单位
  低价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由各设区市和定点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各地要认真做好监测点设置、价格数据采集和报送等工作。
  二、监测品种、内容及采报价定点单位
  (一)监测品种。低价药品价格监测具体品种目录详见附件2。
  在监测目录中已明确剂型、规格、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品种,一律按规定的代表品填报,不得更换。
  (二)监测内容。药品价格主要监测公立医院和社会零售药店的销售价格,具体监测内容详见附件3。
  (三)采报价定点单位。各地应根据药品价格监测工作要求,在本地选取经营规范、信誉好、具有代表性的1个公立医院、2个社会零售药店作为监测采报价定点单位。
  采报价定点单位的设置和变更要填写《药品价格监测采报价定点单位登记表》(详见附件4),并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备案。
  三、采价时间和报告周期
  低价药品价格监测为月报。各地应于每月20日采价,当日通过福建价格监测信息系统,在“福建省低价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低价药品价格监测”项目上报。遇节假日可顺延上报。
  四、监测报告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做好药品价格监测组织实施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定点、定期采集价格,按时准确报送价格监测数据,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请各地按照上述工作要求,于9月10日前选定药品价格监测采报价定点单位,并填写《药品价格监测采报价定点单位登记表》上报备案。
  (三)药品价格监测第一次采报价时间为9月20日,请各地在采集该日价格时要同时采集6月30日的价格,并填报在备注栏中作为基期价格上报。
  (四)各地要按照要求采集药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当采价的药品短时缺货时,有标签价格的,采集标签价格,无标签价格的,采集距采价日最近日期的实际销售价格,并在报表备注中予以说明。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低价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市(县)名录
  2.低价药品价格监测品种目录
  3.低价药品价格监测月报表
  4.药品价格监测采报价定点单位登记表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8月21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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