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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海关公告2014年第20号
发文文号: 天津海关公告2014年第20号
发文部门: 天津海关
发文时间: 2014-10-22
实施时间: 2014-10-22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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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天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关总署关于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的有关要求,对天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开展保税货物流转“自行运输”作业模式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天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天津港保税区、天津出口加工区、天津保税物流园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保税监管场所是指在天津海关注册登记的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物流中心。
  二、“自行运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天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可以使用经海关备案的车辆,在天津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监管场所间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间)自行运输货物的作业模式。
  三、开展自行运输业务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向货物转出、转入地主管海关办理车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自行运输”车辆信息备案表》(见附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正本及复印件。
  货物转出、转入地主管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备案手续。“自行运输”车辆经一次备案后,可以持续使用。
  四、未经转出地主管海关同意,车辆不得在“自行运输”途中擅自停留、装卸或者拼载其他货物。
  五、企业、车辆所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暂停其此项业务,并通知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主管海关:
  (一)涉嫌走私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二)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
  待调查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自行运输”车辆信息备案表
  天津海关
  2014年10月22日

相关附件:
天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自行运输”车辆信息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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