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办综[2013]15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12
实施时间: 2013-11-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49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按照国家关于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求,经对我省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10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是:
  (一)财政部门:会计电算化培训收费;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高级职业技术培训费;
  (三)卫生部门: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费(红十字会);
  (四)司法部门:少管所课本文具费。
  二、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是:
  (一)公安部门:机动车异动变更收费,登机临时身份证明工本费;
  (二)财政部门:珠算技术等级鉴定费;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收费;
  (四)农业部门:蚕种检验费;
  (五)交通运输部门: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牌证工本费。
  三、取消上述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确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四、上述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14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
  六、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对本地区近年来落实中省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的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
  2013年12月1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皖价费[2013]72 2013/6/1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 闽财综函[2015] 2015/3/5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 京财综[2015]21 2015/11/1
无锡市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002/9/12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 浙财综[2017]19 2017/7/1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 青财综字[2015] 2015/10/1
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42号 2016/5/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 皖地税函[2011] 2012/1/1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 保监厅发[2008] 2009/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延长部 沪财税[2022]5号 202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