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9-29
实施时间: 2014-9-2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5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项目目录实行分级管理,省管理的收费项目目录由省财政厅在其官方网站实行常态化公开。此项公开工作将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二、各市、县(区)应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收费项目管理的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越权审批或设立收费项目。
  三、各市、县(区)财政、物价部门要对本辖区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不符合中央和省有关收费项目管理政策规定的,应予以清理取消。
  四、各市、县(区)应建立健全收费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收费项目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五、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文件依据、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 1997/8/12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 苏财综[2012]91 2012/8/1
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18 1992/4/23
关于发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 价费字[1992]23 1992/5/21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文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价费字[1992]18 1992/5/2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取消保留涉及出租 沪财预[2006]72 2006/9/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 浙政发[2008]75 2008/11/19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 云财综[2009]16 2009/12/14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 浙财综[2009]4号 2009/1/5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07/4/29